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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同居后生子 男方拒绝相认不付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06-24 09:37)     点击:454

东方网  2012-12-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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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 一对男女青年同居后女青年生下一子,而后分道扬镳,女方独自抚养孩子。为了索要抚养费,女方代理幼子将男方告上法庭,并申请亲子鉴定。由于男方拒绝,鉴定未能进行。日前,法院依据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的法律规定,判决男方给付相应抚养费。

女青年陆某与男青年张某于2006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此后,二人开始在本市东丽区同居生活。2009912日,陆某生育一子,取名冬冬。在冬冬出生前一个多月,张某与陆某分居。自此,张某便再没有回到陆某身边,亦未支付过子女抚养费。陆某为此代理儿子冬冬将其生父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按每月1000元标准,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18.3万元。

案件审理中,陆某及冬冬向法院提出亲子鉴定申请。由于被告张某拒绝,鉴定程序未能进行。张某也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孩子非自己亲生。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方证人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方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能够证明陆某与被告同居的事实,以及陆某生育原告的事实。现被告未能提交相反证据,且拒绝做亲子鉴定,故推定原告为陆某与被告所生之子,即陆某为原告的生母,被告为原告的生父。目前,原告年幼尚未就学,故支持其主张生活费的请求,考虑原告居住地的生活水平,其数额暂时确定为被告每月给付400元。子女的教育费可待原告接受教育时,另行解决。原告主张一次性支付的诉请,因无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某自20126月始每月支付原告冬冬生活费4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张某提起上诉,并表示,其与冬冬的母亲陆某只是一般朋友关系,并没有同居生活。200810月至12月,陆某回了东北老家,其不可能与陆某发生性行为。因此,没有必要做亲子鉴定。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以陆某曾于200810月至12月期间返回老家作为拒绝亲子鉴定的理由,冬冬及陆某对此不予认可,张某也不能就其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实,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况且,在张某与陆某存在同居关系的前提下,张某的这一理由亦不能对亲子鉴定起到阻断性的排除作用。故原审法院推定张某与冬冬之间系亲子关系,并判令张某承担冬冬生活费用,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由此,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案人物系化名)

法律链接 

《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记者孙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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