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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妻子荒唐协议容忍丈夫的愚昧之举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6-24 09:44)     点击:480

近日检察日报刊登一则《妻子为续香火与丈夫口头协定容忍“小三”代孕》的文章被多家新闻媒体转裁,此文章发表后在众多的网民中引起不少的热议。在法治进步和现代科技文明发展迅速的今天,竟然有如此荒诞之事,落后的封建传统观念顽固的根植于人们的头脑,影响了人们现代法律观的形成,阻碍着现代法治社会的构筑。

海南省澄迈县妻子黄秀和丈夫李乾生了个女儿,自己不能怀上男孩,不能为李家传宗接代续香火,将此责任归咎于自己。发现丈夫在外养“小三”代怀孕,于是与丈夫协议,要求丈夫在自己监视下与第三者来往,一旦对方生下小孩,便由黄秀来抚养,过后不准李乾与第三者再有来往。黄秀发现丈夫李乾违反协议与第三者还有往来,忍无可忍的她便来到法院起诉离婚。立案庭法官批评了李乾夫妇的荒唐想法,并告诫他们代孕属违法行为,这样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随后法院又劝说他们,男孩女孩都一样,不能让封建思想毁了一个美好的家庭。经过法官一番说和,夫妇俩最终重归于好。

笔者从法律上分析,首先,李某和黄某协议行为的性质是非法无效的。协议行为从形式上看似乎没有侵犯他人的利益,但从内容上看违反了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三条规定了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从以上法律条文明确看出,协议风容与社会的公秩良俗相背离,与婚姻一夫一妻原则,与夫妻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不相容。黄某以李某违反协议为由诉至法院离婚,理所当然的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其次,代孕行为也是现行法律所不允许的,不具有合法性。代孕行为在国外是屡见不鲜,但在我国也有地下的代孕行为,但还不为公众所认同,不为法律所认可。它违背社会伦理道德,损害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违背了国家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从医学角度上讲,亲生子女的界定缺乏准确定论。代孕所生子女的归属及等代孕纠纷解决无章可循我国现行法律是不允许,卫生部200181日第 14 号令发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明令禁止所有形式的代孕行为。

在现阶段的边远农村,由于文化落后,传统的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的观念根深蒂固,束缚着妇女们头脑,成为封建残余思想的受害者。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增强科技知识普及力度,提高公民特别是妇女的维权意识,已经成为党和政府及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因此,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同时,必须把普及科技知识,倡导健康文明的生育观,男女平等的价值观有机结合起来,让法律为科技服务的积极作用发挥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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