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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男子热恋中赠女友轿车 分手欲索回遭拒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6-24 09:45)     点击:423

2013-01-06 15:13来源:海南特区报      

 热恋中男子赠女友小轿车  分手欲索回遭拒提起诉讼

  法院确认赠与关系成立,驳回男方诉求,轿车判归女方

  张伟和何思思经过别人介绍认识后,开始交往并确立恋爱关系。但双方交往一年后,却没能牵手走入婚姻殿堂。最后双方还因一辆小轿车打起了官司,男方张伟称,自己送给女方的小汽车是一份彩礼,现在女方既不愿意与他结婚,他就要收回自己的小汽车。女方何思思却认为,轿车是男方送给自己的,就应归自己所有。

  恋爱中男方送房又送车分手后欲索回所送财物

  据张伟介绍,2011年,他通过别人介绍,与一位名叫何思思的女子相识,通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和交往之后,双方即确立了恋爱关系。在双方恋爱过程中,张伟陆陆续续给何思思购买了很多东西,其中既有一些普通的消费品诸如服装、化妆品等,也包括手表、首饰等高档消费品。在给何思思购买各种物品之外,他还多次为何思思本人,以及女子的亲朋好友旅游支付了高额费用。仅仅一年多时间,他就为何思思及亲友的各项费用支出了高达几十万元的费用。为了与何思思结婚,他还在女方的要求下,在海口市区购买了一套单元房和一辆小轿车,而房产证和小轿车都应女方要求,办在了女方名下。

  双方在交往了约一年后,2012年张伟正式向女方求婚,不料却遭到女方以感情不和为由拒绝。眼看结婚无望,张伟就要求何思思退回为结婚购买给她的房产和汽车。对于张伟的要求,何思思只同意协助张伟将房产重新过户,但却以无钱为由不同意返还张伟给她购买的小轿车。

  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张伟随即将何思思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小轿车,并保证车辆完好无损。

  面对诉讼,何思思认为,他和张伟之间并不是所谓的婚约财产纠纷,而应该属于赠与合同纠纷。而且自己有证据证明,男方当初之所以赠与汽车,是因为当时自己过生日,所以男方给自己送汽车过生日,所以汽车就过户在自己的名下。因此,张伟并不具备法定撤销权,他的行为是自愿的,因此自己认为不应当返还该财产。针对张伟所说的房产问题,也是因为男方属于外省籍户口,为了方便男方在海南购买房屋,自己作为朋友出面帮助才过户在自己的名下,跟诉讼中所说的赠与汽车没有任何关系。

  法院认定赠与关系成立驳回诉求轿车判归女方

  针对此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张伟与被告何思思两人,经别人介绍认识后所建立的关系,系非一般的朋友关系,而是一种恋爱关系。在双方恋爱之初且无证据证明已达成婚约的情况下,原告送车给被告,完全是一种取悦被告的赠与行为。由于该车已实际交付被告使用并已办理了过户的手续,故赠与关系成立,依法应受法律的保护。

  法院还认为,原告主张送车给被告是一种婚约,具有彩礼性质,并不是赠与,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以支持。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张伟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点评

  赠与物品不能随意收回

  针对本案,海南智恒律师事务所王飞雄律师指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

  王飞雄律师表示,赠与的物品并非可以随意收回。对于非公益类赠与而言,如果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那么是可以撤销赠与的。一旦赠与完成后,只有下列3种情况才能撤销赠与——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如果受赠者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或者是受赠者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以及受赠者不履行双方关于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上述三种情况,赠与人在一定的权限内要求撤销赠与,收回赠与物。具体到本案而言,男方无法证明汽车属于彩礼性质,且双方赠与关系已经成立,因此收回赠与汽车的诉求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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