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侯志勇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合伙企业名称中使用有限字样该如何处理?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18 02:32)     点击:267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明确规定,在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因为,合伙企业不同于公司,合伙企业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而且合伙企业法不限制合伙企业名称使用“公司”,如果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既注明“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又使用公司名称,那么其名称就可能成为“××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这既模糊了合伙企业的性质,又给与其交易的第三人造成误解。所以,合伙企业法严厉禁止合伙企业名称中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如果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合伙企业名称中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侯志勇律师提供“医疗事故  经济仲裁  行政诉讼  公司法务  调解谈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侯志勇律师,侯志勇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侯志勇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68473356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侯志勇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湘西律师 | 湘西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侯志勇律师主页,您是第12560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