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包括利用商业秘密制造的商品吗?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18 02:32) 点击:580 |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显然,该定义并未将利用商业秘密而制造的商品列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对象。而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上述信息只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资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具体表现为图片、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由此可见,将使用商业秘密制造的商品的人列入刑事追究的范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于使用侵犯商业秘密的商品的消费者,不管此商品是否属于侵权产品,只要其不具体了解商品内所包括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并且没有直接利用这种信息牟利,就不构成犯罪。 鉴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对象仅限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故该罪所涉及的范围仅限于以下四种行为:1.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用不正当手段所获取的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4.明知或应知前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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